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7〕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我区接收区外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来宁就业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在宁夏落实就业单位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毕业生和非宁夏生源毕业生, 如接收单位为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请将《报到证》 直接签发至接收单位,档案、户口随同迁转;如接收单位为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非 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请将《报到证》 签发至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由其进行档案、户口等人事代理服务或按学生意愿将 《报到证》签发至其家庭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档案随转,户口迁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二、在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出国(境)深造或就业单位不能接收档案和户口的毕 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生源地人才交流机构,档案随同迁转,户口迁回家庭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从2014年开始不再接收区 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即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有30日)在宁夏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报到证》改 签手续;超过两年择业期限的,我区不再办理《报到证》改签等有关就业手续。
三、允许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毕业生跨省(市、自治区)就业,无需我区出具 同意到区外就业的证明。
四、区外普通高校在宁夏招收的定向(包括民族预科生、民族班定向生)、委培毕业 生,将《报到证》签发至定向、委培单位,档案、户口随转。毕业生改变就业去向的,应 经原定向、委培单位书面同意。
五、对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我区招生部门批准在宁夏招收的高校毕业 生,我区不予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此函内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发辖区内各高等院校并在相 关网站发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联系人:田瑞 联系电话:0951-6982727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人才交流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人才交流机构联系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