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究生培养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4届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转移办法
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接收地址,通过机要方式,将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寄至其用人单位或其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
上海高校上海生源毕业生未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将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上海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生未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将其档案转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邮编:200235),再由市学生事务中心将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二、关于已获准办理上海户籍的2014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转移办法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文件(沪公发〔2013〕193号)精神,从2014年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不再办理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委托管理业务,为此,请各高校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接收地址,通过机要方式,将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寄至其用人单位或其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014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