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毕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湖北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函告如下:
一、关于已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
(一)落实我省省直、中央在鄂单位的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直接签发至就业单
位,档案、户口关系随同转往用人单位。
(二)落实我省各市州属单位的毕业生,须经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请
将其《报到证》签发至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列单位名称,档
案、户口关系转往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三)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定向或委培毕业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同意。
(四)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毕业生,请将其《报到
证》签发至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转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
二、关于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湖北生源毕业生,请将其《报到
证》签发至生源地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户口关系随转。
三、关于毕业生报到手续的办理
(一)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时,需携带《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单位上级
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
(二)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
续。 (三)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不得由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应由高校负责寄送到用人单位或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四)因特殊情况,未在报到期限内办理报到手续的2013年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其
办理时间不超过2015年6月30日。
四、其他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将本函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高
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发布在相关网站告知高校毕业生。
(二)本函未尽事宜请与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
(三)联系方式
电 话:027-87677752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一路15号(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内)
邮 编:430070
2013年5月2日